深圳有數十萬只電子眼,但是一直存在管理缺失隱患。為了消除隱患,深圳市公安局起草了《深圳市公共安全圖像監(jiān)控系統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里面明確規(guī)定涉及公民隱私禁止安裝電子眼,昨日起該《辦法》正在市法制辦網站征求市民意見。
[處罰]擅改“天眼”用途最高罰兩萬
本報去年報道的電子眼夜窺民宅事件屬于典型的公共安全圖像監(jiān)控系統被移做他用,《辦法》提出,擅自改變圖像監(jiān)控系統用途的行為,對單位最高可以處2萬元罰款,對個人最高可以處5000元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辦法》強調了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禁止安裝圖像監(jiān)控系統,像酒店客房、員工宿舍、更衣室、衛(wèi)生間等,這些地方安裝電子眼都屬于違規(guī)行為。
《辦法》同時規(guī)定,有16類單位和場所的重要部位應當依法安裝公共安全圖像監(jiān)控系統設施、設備,其中包括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場所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科研機構等單位;大型商貿流通中心、會展中心、公園、體育場館和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大型文化場所。
《辦法》鼓勵電子眼為維護社會治安服務,單位和個人通過公共安全圖像監(jiān)控系統采集的信息為偵查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的,將予以獎勵。而公安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圖像監(jiān)控系統使用單位和個人調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資料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提供。
[背景]電子眼立法千呼萬喚出不來
據了解,深圳電子防控系統2006年底就迅速建成。但與此同時,攝像頭管理漏洞浮現,相關立法嚴重滯后。由深圳市公安局起草的《深圳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管理規(guī)定》曾列入深圳市政府2007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但后來一直未見正式出臺。
2008年4月底,本報記者連續(xù)8天持續(xù)跟蹤調查發(fā)現,羅湖雅園立交橋旁一個路面攝像頭(俗稱“電子眼”),每天午夜零點后都轉向旁邊的住宅樓旺業(yè)豪苑,透過設“防”不嚴的窗戶拍攝居民隱私,并以實時視頻形式在深圳市交警局信息網上“直播”,普通網民點擊即可隨意觀看。
2008年8月,廣東省法制辦起草《廣東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并向廣州市律協民事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征求意見,該《辦法》對如何合法使用監(jiān)控攝像,不得行使公權侵犯私權進行了一系列嚴格規(guī)定。不過,律師們在討論中紛紛援引深圳電子眼偷窺門的例子,指責這個《辦法》草案依然偏重公權管理,輕視私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