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在ATM(自動柜員機)上取款時銀行卡信息及密碼被竊取,導致存款被偽卡消費及支取,近日靈山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銀行因監(jiān)控不力應承擔全部責任。
ATM機遭人破壞 儲戶信息被竊
今年3月22日,利某在某行靈山支行申請辦理了一張靈通卡。5月8日19時51分,利某到某行靈山支行營業(yè)部網(wǎng)點ATM機取款人民幣1000元,卡內(nèi)余額為132392元。5月9日16時40分至47分,利某陸續(xù)收到短信通知,他的靈通卡在異地POS機支出現(xiàn)金共計110570元及在ATM機支取現(xiàn)金20000元,收取手續(xù)費20元。利某收到短信后,電話聯(lián)系某行靈山支行,要求停止該卡交易,并持卡到靈山公安局三海派出所報案。5月10日,該卡又被他人在異地ATM機取款1800元,手續(xù)費2元。至此,該卡余額為0元。
監(jiān)控錄像顯示,2010年5月8日19時47分至20時50分,有兩名犯罪嫌疑人在ATM上先破壞密碼防護罩并安裝了讀卡裝置和攝像頭。在利某取款1000元后,犯罪嫌疑人竊取了利某的賬戶資料和密碼。
存款“蒸發(fā)” 訴求銀行擔責
利某認為,某行靈山支行的ATM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其密碼和信息資料遭竊取,造成重大損失,于是訴至靈山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某行靈山支行支付存款132392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商業(yè)銀行法》第6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崩吃谀承徐`山支行開設銀行卡,雙方之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某行靈山支行應對利某的儲蓄存款資金負有安全保管和支付正常利息的義務。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卡聯(lián)網(wǎng)聯(lián)合業(yè)務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出現(xiàn)“與發(fā)卡行卡號相同的偽卡”是發(fā)卡行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利某持某行靈山支行銀行卡到某行靈山支行安裝有攝像頭的ATM上取款時,有理由相信該取款場所及取款方法安全可靠。當利某取款后,不料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在某行靈山支行ATM上安裝的讀卡裝置和攝像頭,將其賬戶資料和密碼竊取,并在其取款后的第二天,持偽卡異地消費及取走其賬戶存款132392元。
法院認為,利某所持某行銀行卡的存款失竊,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在ATM機上作案所致。某行靈山支行雖在其自動取款機處安裝了監(jiān)控攝像頭,但對犯罪嫌疑人在其安裝的監(jiān)控攝像頭下安裝竊密裝置卻不知曉,某行靈山支行疏于安全防范義務,嚴重失職行為是造成利某的存款資金失竊的重要原因。某行靈山支行應對其監(jiān)控不力造成儲戶存款資金被竊承擔全部責任。利某按正常程序前往某行靈山支行自動取款機取款,沒有明顯過錯。
法院認為,儲戶在ATM上取款時被偷竊密碼,導致存款被偽卡消費及支取,銀行未盡到有效識別他人偽造儲蓄卡的職責,向錯誤的“儲戶”履行合同,而拒絕向真正存款人支付存款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近日,法院判決由某行靈山支行向利某兌付銀行卡余額132392元,并支付全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