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授權公布《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該條例經(jīng)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yǎng)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不得擔任保安員。保安員不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不準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不得阻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 不得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不得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jiān)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不得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jiān)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